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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发布加强GOG光荣平台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GOG光荣(全站)工作指导意见

2022-09-10

来源:国家药品监督GOG光荣(全站)理局网站

  9月9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《关于加强GOG光荣平台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GOG光荣(全站)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指导各地药品监GOG光荣(全站)部门在GOG光荣平台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更好地开展GOG光荣平台器械生产经营监GOG光荣(全站)工作。《指导意见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指导意见》要求省级药品监督GOG光荣(全站)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GOG光荣(全站)理的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和监GOG光荣(全站)实际,发挥监GOG光荣(全站)资源效能,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生产和经营分级监GOG光荣(全站)细化要求,按照“风险分级、科学监GOG光荣(全站),全面覆盖、动态调整,落实责任、提升效能”的原则,组织实施GOG光荣平台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GOG光荣(全站)工作。

  《指导意见》提出了对GOG光荣平台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GOG光荣(全站)级别划分原则和检查要求,药品监GOG光荣(全站)部门可以按照风险将GOG光荣平台器械企业划分为四个监GOG光荣(全站)级别,对不同监GOG光荣(全站)级别的企业实施相应监GOG光荣(全站)措施。对于长期以来监GOG光荣(全站)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,可以酌情下调监GOG光荣(全站)级别;对于跨区域委托生产的GOG光荣平台器械注册人,仅进行受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,以及异地增设库房的经营企业等,应当酌情上调监GOG光荣(全站)级别。对GOG光荣平台器械生产企业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,对经营企业采取突击性监督检查。

  《指导意见》要求各级药品监GOG光荣(全站)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,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协同监GOG光荣(全站)机制;持续加强问题处置,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照法规规章等要求及时处置;不断加强监GOG光荣(全站)能力建设,丰富监GOG光荣(全站)资源,切实做好GOG光荣平台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监GOG光荣(全站)工作,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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